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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阮語豔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1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4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學晴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