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阮語豔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1相 對 人 中國醫藥大學代 表 人 洪明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1項)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及第284條所規定。而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係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究係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指須表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至於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53號裁定參照)。又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就保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為釋明,且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行政法院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2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為中國醫藥大學公衛所醫管系博士班學生,於民國110年和112年分別2次參加博士班資格考試,因考題不合理、題意不明確等問題,致使考試權益受損,經申訴未果,目前案件已進入教育部訴願程序。又本案涉及考題不當、評分不公等情事:1.長照考題範圍過大,答題時間明顯不足。2.醫療行銷學要求撰寫研究計畫,但未明確說明研究主題。3.第2次考試以古老冷門人物要求分析其理論應用。4.校方延宕處理達3學期,嚴重影響聲請人就學權益,第2次時醫療行銷學更是出現過度嚴重問題,經反應卻拒處理,致權益受損仍執意學生承受。系爭文件攸關本案勝敗:1.考試相關文件可能被更改或銷毀。2.會議紀錄可能遺失或更動。3.評分過程文件可能被處理。4.行政處理過程文件可能被銷毀等。並以,相關文件可能遭湮滅或變造,若不及時保全恐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又涉及集體霸凌及報復性行政處分之證據具時效性,電子郵件等數位證據易被刪除或修改,為保全相關證據,避免滅失,而聲請保全如附表所示證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欲湮滅或變造如附表所示所欲保全之證據,並未具體表明如附表所示所欲保全之證據,有何將遭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未說明其保全證據之請求業經他造同意,復未陳明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之事實等應予保全之理由,難認其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況聲請人請求如附表所示所欲保全之證據,依相對人公文保管年限標準表所載,關於申訴、陳情案件,保管年限10年;學生退學及開除學籍等相關文件,保管年限20年;學生歷年成績大表(電腦化前之書面資料)、學籍審核及畢業證書換發案件,永久保存,並無滅失之虞;關於教育部訴願資料,為政府機關應保存之檔案,於檔案法及依其授權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所定保存期限屆至前,不得任意銷毀,亦無滅失之虞。因此,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即時得為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保全證據之必要性,亦未提出相對人同意保全之事實,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顯與首揭證據保全所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附表113年12月10日行政保全政據聲請狀(本院高院卷第11頁至13頁) 貳、聲請保全之證據項目 一、考試相關文件: ⒈第一次和第二次博士班資格考試完整資料: ‧原始出題考題 ‧答題考卷 ‧教師標準及答案 ‧評分紀錄表 ⒉出題審查資料: ‧出題委員名單及其專業資格證明 ‧題目審査會議紀錄 ‧醫療行銷學出題教師資格證明 ‧出題審核流程文件 ⒊考試實施相關文件: ‧實際考卷 ‧出題者及管控負責人及考試題目審查和確認無誤之程序和相關文件 ‧考試出現反應其處理時間表和內容處理與否? ⒋ 評分過程文件: ‧評分標準 ‧評分教師資格證明 ‧評分會議紀錄 ‧評分工作底稿 二、申訴程序文件: ⒈申訴評議相關資料: ‧評議委員員會名單 ‧會議紀錄 ‧錄音檔案 ‧簽到表 ⒉行政處理文件: ‧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相關往來公文 ‧處理時程表 三、教育部訴願資料 ⒈第一次訴願完整卷宗 ⒉第二次訴願相關文件 ⒊學校答辯資料 ⒋訴願審議相關文件 四、行政程序文件: ⒈學校行政處理相關資料: ‧退學處分會議紀錄 ‧行政處理流程文件 ‧相關人員往來電子郵件 ⒉處理延宕說明文件: ‧處理時程表 ‧相關人員工作日誌 ‧延宕三個學期還催繳學費卻拒迫還原因說明 五、其他相關證據: ⒈監視錄影畫面 ⒉行政人員處理紀錄 ⒊相關人員陳述紀錄尤其研究生事務李庭琳部分 ⒋集體霸凌或報復行為相關處理文件(該校護理帶實習老師陳佩雲帶頭霸凌事件處理,王中儀老師針對性言語攻擊來源和理由,林雪淳老師大恕咆哮,校方處理書面資料) 113年12月26日 陳情狀-證據保全聲請原因及急迫性(本院高院卷第77頁至78頁) 二、需要保全的具體證據 ⒈考試記錄 ‧110年度和112年度的考試紀錄,包括: ‧學校出題的考卷 ‧學生的答題卷 ‧考試問題 ‧評分標準 ⒉申訴紀錄 ‧申請人對考試結果的申訴及學校的回覆,包括所有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 ⒊行政處分文件 ‧111年度11月14日及112年度2月15日的決策會議紀錄及參會名單。 ⒋內部文件 ‧學校的內部會議記錄或決策文件,特別是與兩次回覆教育部的文件相關的資料。 ⒌教育部的相關文件 ‧教育部接收學校回覆訴願資料包括附件,及內部開會紀錄及對學校的回覆文件,特別是涉及虛偽陳述的部分。 114年1月3日 保存證據聲請狀補件(本院卷第21頁至22頁) 保存證據申請書 補証: A.保全證據重點針對學校的證據: 一、具實著重博士班資格考筆試110年度第二學期和第二次112年度考試考試紀錄:要求資格考相關的紀錄,包括考卷:(1學校出題的考卷、2學生答題的答案卷、3考試問題、4評分標準等。)同上同詳實資料。 二、兩次申訴紀錄:1學生本人對於考完試提出之申訴及學校回覆,包 括任何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 三、學校處理在第一次考試答覆的行政處分書111年度11月14日以及112年2月15日的決策會議參會名單及答覆程序和日期。 四、内部文件:任何學校內部會議記錄或決策文件。 五、兩次學校回覆教育部文件,因學校未繕本學生。(發現内容變造和偽造)其回覆由誰主意見,和與會議名單。訴願回文誰負責任和何人令命。 2、兩次學校回覆給教育部附件及教育部內部會議紀錄或決策文件。 B、針對教育部證據: 1、教育部在未為確認學生是否知情學校提供給教育部文件是否真實下,單方面處理,教育部內部會議。對學生舉發學校隱匿內容,捏造。教育部向呈學校回覆訴願處理在第1和第2次考試答覆的行政處分書111年度11月14日以及112年2月15目的決策會議參會內容、相關會議錄音和紀錄,負責答覆教育部學校程序和處理名單及答覆程序和日期。 2、本件重點發現-係學校利用未給學生繕本,進行兩次學校回覆教育部文件是偽造之疑慮,因學校未給學生繕本。學生無法辯護。 3、教育部兩次對學校回覆相關文件及會議內容和相關資料。 4、學校未給學生繕本致需要學校給教育部回覆2-3次訴願之附件。 5、教育部所有處理和開會本聲請人事件之內部會議紀錄或決策文件。 6、學校兩次回教育部訴願文及內容。教育部對學生發生覆臺教法(三)字第1134601455號學校回覆教育部的回函內容幾全作假,教育部內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