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聲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 請 人 周曉慧
鄭民崇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對本院113年度交字第886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為訴之追加,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9日114年度地聲字第2號行政訴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