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01號原 告 賀茲資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關景獻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4年7月25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09297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4月2日府授勞動字第1140083446號處分及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以114年度地訴字第10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