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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1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3號原 告 鄭民崇 住○○市○區○○街000○0號4D

周曉慧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黃奕翔臺中地院刑事審判機關

臺中地檢檢察長

臺中地檢潤股

臺中市政府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同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經查,觀諸原告聲明及陳述之內容,係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縱容其法官黃奕翔審理偏袒臺中地檢檢察長、潤股,且明知臺中市政府有錯,鈞院應判決廢棄義股黃奕翔所作出重複偏袒被告臺中地檢之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796號裁定,及命公正法官據相關文讞駁斥被告臺中地檢檢察長、潤股偵查案件及通緝無效,且臺中市政府將原告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要件應受現行社區刑後刑事處遇之性侵害犯防治法刑事處分均駁斥其無效等語,經核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亦非屬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所規定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

三、再查,本件原告住所地在臺中市,被告機關所在地亦均在臺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