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2號原 告 洪維詮訴訟代理人 朱健德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古智文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俐君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