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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4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訴字第43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智先訴訟代理人 楊宜蓁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鍾東錦訴訟代理人 邱逸瑋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