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巡交字第46號原 告 東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嘉文訴訟代理人 張金瀧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張耀輝訴訟代理人 郭舒瑜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3月4日雲監裁字第72-ZBC38692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被告代表人原為黃萬益,訴訟中變更為張耀輝,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照號碼KAB-7978號營業遊覽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4年1月15日9時34分許,行經國道3號北向135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以外車道(大型車行駛中線車道)」之違規,為警採證後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14年3月4日雲監裁字第72-ZBC386924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當時系爭車輛係要變換車道至外線車道才會從外
側車道行駛至中線車道。由於外線車道尚有車輛行駛,雖偶爾有間隙,但距離僅約40公尺,駕駛人基於安全考量,才會持續行駛於中線車道,直至判斷與他車間有安全距離後才切入外線車道。過程中系爭車輛僅行駛於中線車道2至3分鐘,應屬正常駕駛行為。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
)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款,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之三線車道時,除因交通事故或因道路施工而可依交通標誌或警察指揮外,應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於最右側之外側車道,僅在為了超越前車時,可以暫時地利用緊鄰車道行駛。觀之採證影像,系爭車輛在前揭時地係逕行行駛於中線車道。雖原告主張駕駛人是為了超車才行駛中線車道,但其他車輛看見無法超車後,就旋即駛回原先之車道,系爭車輛之駕駛捨此不為,長時間行駛於中線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㈠道交條例:
⒈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
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2項第2款)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有第33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91條第2項之行為。」⒉第33條第1項第3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㈡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14年2月20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140002642號函、檢舉影像、本院之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依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大型車於高速公路或快
速公路,原則上僅能行駛於外側車道,但符合:⒈基於超車之目的;⒉暫時性的利用;⒊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等三個要件,則例外允許。本件事發過程,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結果如附件所示(見巡交字卷第22至24頁)。依勘驗結果,系爭車輛於時間09:32:08起至09:35:00使用右側方向燈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之期間,共2分52秒,確實行駛在中線車道,且當時外側車道有多部大型車輛,系爭車輛乃處於逐漸超越之行進動態,應認符合「基於超車目的」及「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二個要件。是本件爭點在於,系爭車輛之駕駛行為,是否得認為符合「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之要件。
㈢查高速公路大型車「暫時」利用緊鄰車道超車之規範,並無明確的時間或距離「秒數/公尺」限制,性質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就規範目的而言,限制大型車(如大貨車、聯結車、大客車)僅能行駛外側車道,乃基於「車種與車速分流」原則所為之規劃設計,用以提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之行車順暢與交通安全。蓋大型車加速慢、煞停距離長,若允許任意行駛中內側車道,因與小型車行速及操控靈活性差異過大,自容易增加行車風險。基此理解,所謂「暫時」,應解為「完成超車動作所需之合理時間」,至其合理與否,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綜合判斷之。質言之,大型車超越前車後,在不影響後方車流的安全距離下,應立即駛回原車道,不得持續占用車道併駛。如果超越前車後,前方外側車道已有足夠空間卻不駛回,或者超車過程過於緩慢(如兩車速差極小,導致長時間併行),於具體個案上,即不能認係合理時間之超車,而構成無故占用車道之違規。
㈣據此,本件依勘驗結果,系爭車輛行駛於系爭路段之中線車
道,期間至少超越有4部大型車輛,有本院勘驗畫面截圖在卷可憑(見巡交字卷第27至31頁),而超越4部大型車後,雖有回到外側車道之安全距離空間,但適為西湖服務區出口匝道交會處,此時有一部小型車自該出口匝道欲匯入系爭路段,系爭車輛乃持續行駛中線車道,待該小型車匯入後即顯示右側方向燈返回外側車道,整個過程時間合計為2分52秒,尚難認係長久占用。且核該超越4部大型車之過程,具有連續性,亦難認有適當安全距離可供系爭車輛於每超越一部大型車後就即時返回外側車道,依其具體行駛動態及車流狀況,應認系爭車輛仍在「完成超車所需合理時間」之內。基此,本件系爭車輛乃「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符合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例外情形,而不構成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違規,被告遽予裁罰,於法有違。
六、結論:㈠綜上所述,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雖有行駛於中線車道之情形
,惟尚不構成「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以外車道(大型車行駛中線車道)」之違規,被告逕予作成原處分,容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為繳納,爰命被告給付原告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郁庭附件:勘驗筆錄
壹、檔名「FILE000000-000000F 00_00_30-00_01_00~1.MP4」,影片時間共30秒( 螢幕時間2025/1/15 09:32:08至15:32:38) ,為員警所駕駛車輛內裝載之錄影設備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且有聲音,影片內容如下:螢幕時間09:32:
08處起,員警沿國道三號由北向南行駛,並經過該路段139.
2 公里處。自螢幕畫面,可見原告所有,車尾處為白色之遊覽車(下稱A車) 行駛於中線車道內(圖1)。
貳、檔名「FILE000000-000000F.MP4」,影片時間共59秒( 螢幕時間2025/1/15 09:32:38至09:33:38) ,為員警所駕駛車輛內裝載之錄影設備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且有聲音,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09:32:38處起,A車持續行駛於中線車道內。當時A車右側之外側車道內有兩部大型車輛行駛於A 車之右後方(圖2)。
二、螢幕時間09:32:55處,可清楚看見A 車右前方之外側車道內亦有行駛一部大型車輛( 圖3)。
三、於此影像撥放之過程中,可見A車周圍之車流狀況有逐漸變慢、壅塞之情事。
參、檔名「FILE000000-000000F.MP4」,影片時間共59秒(螢幕時間2025/1/15 09:33:38至09:34:38),為員警所駕駛車輛內裝載之錄影設備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且有聲音,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09:33:38處起,A車仍持續行駛於中線車道內。當時A 車周圍之車流狀況仍趨緩慢,並有壅塞之情事。
二、螢幕時間09:34:13處起,可見A車右側及右前側仍有其他車輛行駛在外側車道(圖4)。
三、螢幕時間09:34:16處起,可見A車右前方有一通往西湖服務區之匝道,並可聽聞員警表示「你看它前面那臺車都切出去了,它還不趕快切出去」、「(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看到
132 的牌子沒有」等語。
四、螢幕時間09:34:23處起,A車經過匝道並持續沿中線車道前行。當時剛經過西湖服務區匝道匯入口,A車右後側外側車道有一輛大貨車,大貨車前方有一輛黃色貨櫃車連貫行駛,前後距離約三至四個白色車道線。(圖5 )。
肆、檔名「FILE000000-000000F 00_00_00-00_00_27.mp4」,影片時間共27秒( 螢幕時間2025/1/15 09:34:38至09:35:
14) ,為員警所駕駛車輛內裝載之錄影設備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且有聲音,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09:34:37處起,A車仍持續行駛於中線車道,員警則行駛於A車左後方之內側車道內。當時A 車右側之外線車道右前方有一輛黃色貨櫃車(圖6、7)。
二、螢幕時間09:34:46處,A車經過原先行駛於其右前方之黃色貨櫃車。
三、螢幕時間09:34:48處起,A車超越右側黃色貨櫃車之後,為西湖服務區出口匝道匯入國道之處所,當時有一輛黑色自用小客車正從西湖服務區出口匝道準備匯入國道(圖8)。
四、螢幕時間09:35:00處,A車顯示右側方向燈,切出外側車道,當時所在位置為西湖服務區出口匝道匯入國道穿越虛線之末端。(圖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