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巡交字第53號原 告 張長發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楊聰賢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為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所載「原告之訴駁回」,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裁決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