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巡交字第66號原 告 徐金嫈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孫榮德訴訟代理人 賴修怡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8月12日竹監苗字第54-ZAC23449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9日14時57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WM-500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號南向58.9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時,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14年8月12日竹監苗字第54-ZAC234499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民眾檢舉影像紀錄並非經合格檢驗儀器,且影像
模糊無法辨識,員警以目視方式舉發未經精確儀器測量,並無根據。當時原告正常超車,影像無法證明是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是後車刻意加速導致。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採證影像,系爭車輛顯示左側方向燈後變換至
檢舉人車道前方,其跨越車道線時,與檢舉人車輛間距僅不到1組車道線,壓迫後車行駛空間,恐造成碰撞風險,違規事實明確。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相關法規:㈠道交條例33條第1項第4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
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㈡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
⒈第182條:「(第1項)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
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第2項)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線寬10公分。…」⒉第189條之1:「(第1項)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
,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第2項)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15或30公分,線段1公尺,間距2公尺。」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
⒈第6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
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⒉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
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14年8月5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140021925號函等附卷可證,堪認定屬實。
㈡本件事發過程,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巡
交字卷第36頁)。依勘驗結果,系爭車輛向左變換車道時,係先將車身往穿越虛線靠近,待左側輪胎壓到穿越虛線時,始開始顯示左側方向燈,此時距離原行駛在左側車道之檢舉人車輛甚為貼近,大約僅有1至2組穿越虛線之距離,依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第2項規定,約僅3至6公尺,核其情形,顯違反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所規定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及間隔,違規事實明確。該檢舉影像,經放大檢視,足以清晰辨識系爭車輛之牌照號碼,是原告主張檢舉影像不能清晰辨識,其有保持安全距離,員警僅以目視未經精確測量距離為不合法云云,顯不可採。
㈢原告雖質疑檢舉人之行車紀錄器未經檢定合格,然行車紀錄
器所錄得之畫面,係透過鏡頭拍攝客觀呈現所錄製之影像狀態,並未涉及體積、重量、速度、酒精濃度等精確數值之計算,自無應經檢定合格之問題。本件勘驗結果,該影像內容可清楚辨認系爭車輛之車型外觀、車牌及客觀行車狀況,自得採為原告違規事實之證明資料,原告所為質疑,尚無可採。
六、結論:㈠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郁庭附件:
檔名「SUUF3686.MP4」,影片時間共55秒( 螢幕時間2025/4/29
14:56:29至14:57:30) ,為檢舉人所駕駛車輛內裝載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惟無聲音,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14:57:20處起,檢舉人沿國道1 號南向路段之外側車道前行。當時檢舉人右側有兩條輔助車道。
二、螢幕時間14:57:26處,檢舉人右側出現一部白色車輛( 下稱A 車) ,且該車有逐漸向左偏移、準備跨越穿越虛線以變換車道( 圖1)。
三、螢幕時間14:57:27處起,A 車車尾處開始閃爍左側方向燈、左側車輪逐漸跨越穿越虛線( 當時A 車係位於檢舉人右前方) 。過程中清楚可見A 車之牌照號碼為「AWM-5005」( 從而得以確認A 車為原告所有之車輛) ,且二者間相隔之距離僅從1 個白色穿越虛線加長至1 個白色穿越虛線與1 個白色穿越虛線間隔( 圖2 、3)。
四、螢幕時間14:57:28處,A 車完全駛入外側車道且位於檢舉人前方。當時A 車與檢舉人間相隔約3 個白色穿越虛線與3個白色穿越虛線間隔( 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