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監簡字第7號原 告 洪景鐘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林憲銘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0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22380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118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依同法第136條準用同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前開所提起之撤銷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是以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時,須以經過合法復審為其前提要件,未經復審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是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為之者,得依同法第74條所定寄存送達之方式以為送達,復因該條並無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則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郵政機關時,即應發生送達效力;至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以民國113年10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22380號函所為撤銷原告假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前經被告以郵政機關送達方式,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至原告當時之戶籍地即南投縣○○鎮○○路000號(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然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規定,將原處分寄存於當地郵局(草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上開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一節,此有送達證書1紙(見原處分卷第98頁)在卷可稽;則依上開二之說明,原處分於113年10月25日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不因原告本人實際上有無收受或實際收受之日期為何而異其效力。
(二)原告雖主張其因遭通緝而未在住居所,致未收到原處分,因而無從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云云(見本院卷第51頁)。惟依前揭說明,原處分既已合法寄存於原告住居所之郵政機關,不問原告是否有前往領取,均不影響原處分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法院通緝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列表所載,原告雖曾於113年6月28日經通緝在案,然於同年8月5日即遭查獲,並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且於同年9月12日即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嗣於114年1月6日方因另案而再遭通緝等情,顯見原處分送達至原告住居所時,原告並未有遭通緝之事實,是原告以前情主張其無法提起復審云云,亦難憑採。
(三)從而,原告不服原處分,自應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於原處分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方能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未經合法復審程序,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屬不備起訴要件而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裁定駁回之。又本件起訴既不合法,則原告主張之實體上理由,自無庸審究,附此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