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監停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監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一帆相 對 人代 表 人 林憲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有關撤銷假釋事件(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2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