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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監停字第 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監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廖健凱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另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