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簡字第94號原 告 黃舒涵上列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不服彰化縣政府115年1月15日府行訴字第11404762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本件起訴狀誤列被告代表人為「陳明君」,應更正被告代表人為「陳世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