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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續收字第 22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續收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JUNEDI ANDRI YANTO(印尼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之115年度續收字第220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受收容人性別所載:「女」應更正為「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 日

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