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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續收字第 228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續收字第2286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訴訟代理人 王瑜霙 南投縣○○鎮○○路0000巷00號受收容人 VU DINH TRONG 武庭重(越南國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之115年度續收字第2286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理由欄關於收容期間所載:「115年5月1日」應更正為「115年5月2日」、「115年5月15日」應更正為「115年5月16日」。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25 日

法 官 李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