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續收字第 378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續收字第3780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代 理 人 張嘉云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CHANATHORN BUNTHAM(泰國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ANATHORN BUNTHAM續予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7月24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5年8月7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凌雲霄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