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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14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14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李柏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115年度交字第144號裁定提起上訴(應為抗告,誤為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惟繳費後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