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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13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勝龍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9日115年度交字第13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