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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31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316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張耀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泳騰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上訴並未依法繳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