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47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吳振愷
住○○市○區○○○道0段000號 00樓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22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47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王姿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