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503號原 告 邱岷浩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陳秋雄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劉湘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5年4月21日中市裁字第68-GJH07519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㈡被告代表人原為黃士哲,審理中變更為陳秋雄,本院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8日20時37分許,騎乘牌照號碼ENC-057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一段與東平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規定,以115年4月21日中市裁字第68-GJH075195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舉發照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車牌,無證據能力
,被告應提出更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違規。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系爭路口前設有「遵20」之標誌,牌面清晰、未
遭遮蔽,機慢車應為兩段式左轉。原告未遵循而逕行左轉,採證影像清晰,違規事實明確。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相關法規:㈠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⒈第90條第1項本文:「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⒉第99條第2項本文:「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
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第1項、第2項:「(第
1項)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應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第2項)駕駛人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之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5年3月11日中市警太分交字第1150007343號函暨採證照片等附卷可證,堪認定屬實。
㈡本件事發過程,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
第112頁)。依勘驗結果,系爭機車行經系爭路口前,確有設置「遵20」之標誌,牌面清晰,未遭遮蔽,然原告並未先行駛至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等候交通號誌燈號指示,而逕行左轉,依採證影像截圖放大後,可清晰辨識系爭機車之牌號,是原告質疑影像模糊不能辨識牌號云云,即不可採,本件違規事實,要堪認定。
六、結論:㈠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雲霄附件:
壹、檔名「Z0000000000000_0000000000.mp4」,內容如下:檢舉人沿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由南向北前行。當時可見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駛於檢舉人前方(圖1)。
貳、檔名「Z0000000000000_0000000000.mp4」,內容如下:
一、檢舉人與原告沿新平路一段由南向北前行。
二、螢幕時間20:37:21處,A車車尾處閃爍左側方向燈並開始向左偏移行駛(圖2)。
三、螢幕時間20:37:24處,可見畫面右側設有一牌面清晰、未遭遮蔽之「遵20」標誌(圖3)。
四、螢幕時間20:37:28處起,A車向左轉、駛入東平路。過程中可見畫面右側地面上有繪製機慢車左轉待轉區(圖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