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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6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交字第61號原 告 吳政憲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陳秋雄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劉湘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5年10月22日宣判,茲因被告函通知本院本件舉發恐已逾2個月而有疑義,爰同意撤銷115年1月6日中市裁字第68-GX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有被告115年10月14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50129288號函可憑,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杜秀君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