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5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楊賜福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5年度地停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嘉益法 官 簡璽容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