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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汪純郁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及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