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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2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29號聲 請 人 周梅林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