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45號聲 請 人 劉峻盛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