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4號聲 請 人 楊賜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臺中市政府以112年7月13日府授財菸字第1120195060號行政處分書裁處聲請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沒入系爭菸品,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法文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至於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