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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4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5年度地停字第43號聲 請 人 蘇婕涵上列聲請人與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王姿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