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孝儒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人誤載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

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 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據此,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須有避免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情形,始得為之。

二、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6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規定:「(第1項第1、3款)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第2項)前項各款,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第67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規定:「(第1項第1、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三、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第2項)依前項各款所為之處罰事項及繳納(送)期限,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足見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而為之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應限於受處分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始得執行。亦即受處分人對其所受之裁決處分不服而已提起行政訴訟,於案件尚未確定前,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尚不得就該行政訴訟繫屬中之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為移送執行之處置,實質上亦等同於停止執行,當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7日21時26分許,駕駛牌照號碼BVB-2333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段000號前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115年1月9日中市裁字第68-G2OF30387號裁決裁處罰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因當時員警之攔查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無客觀事證、未依法處理異議、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聲請人已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倘執行原處分,將嚴重衝擊聲請人之工作、家庭生計,致聲請人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而若停止執行原處分,對公共利益並不生任何影響,爰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至行政訴訟確定為止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對原處分不服,已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業以115年度交字第107號交通裁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中,此有系爭事件卷宗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於系爭事件裁判確定前,尚不得就原處分內容逕為執行。原處分因合法起訴,實際上處於停止執行之狀態,自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聲請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