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全字第22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張丞鈞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5日115年度地全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嘉益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