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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鄭淑文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訴字第2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2條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不服相對人115年1月12日否准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15年度地訴字第25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其資力,已准予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115年3月18日法扶投字第1150000021號函暨所附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戶口名簿影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依目前卷存資料在未經進一步調查論斷前,亦難認屬顯無勝訴之望情形。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嘉益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