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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聲字第 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彥賓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同法第90條之3所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可知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然此以當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存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物為前提,若該案件並未經開庭,或無當事人所聲請特定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物,則其聲請自屬無據。

二、經查:

(一)聲請人於115年1月29日(本院收文日)以陳述書向本院聲請交付錄音錄影檔資料,並記載本院審理案號為114年度監簡字第24號等情;惟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24號監獄行刑法案件因原告即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抗告費,由本院分別駁回其訴及抗告而確定,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嗣經本院函詢原告其所欲聲請何機關交付何內容之錄音,原告以115年3月16日(本院收文日)陳述書(一)記載:「...。而其稱之聲請交付錄音錄影檔資料:本民於刑事第一審、時間:111年9月15日早上9點50分開庭錄音錄影資料、地點: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案號:111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等語,是核原告之意,應係請求交付上開刑事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然如前述,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24號事件並未經開庭,其卷內更無存在聲請人所載「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案件於111年9月15日早上9點50分」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此部分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內容,經核均與本件聲請或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24號事件無關;聲請人如欲對他案陳述意見,請逕向管轄法院具狀陳述,併予敘明。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