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巡交字第11號原 告 陳德成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楊聰賢訴訟代理人 洪子翔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5年3月16日彰監四字第64-IGA08791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3日6時57分許,駕駛牌照號碼231-UU號營業遊覽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彰化縣○○鎮○○路○段00號路口(即彰化縣立溪湖國中前方。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駕駛汽車行近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5年3月16日彰監四字第64-IGA087915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當時行人是站在系爭路口47號牆壁下,未站在行
人斑馬線,原告一向安分守己,得過110年度優良駕駛獎,擔任校車司機,工資微薄,說原告不禮讓行人,覺得很冤枉。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採證影像,系爭車輛行近系爭路口時,行人位
於行人穿越道從右側行經左側,系爭車輛從行人前方通過,明顯不足3公尺,違規事實明確。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相關法規:㈠道交條例:
⒈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
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⒉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十、違反本條例第4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⒈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
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⒉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
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二、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
項:「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2公尺至8公尺為度,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㈤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不停讓行人先行之
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下稱取締認定原則):㈠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㈡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發。㈢以攔停舉發方式執行為原則,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直接逕行舉發。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5年2月23日溪警分五字第1150004711號函、採證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認定屬實。
㈡本件事發過程,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見本院
巡交字卷第22、23頁)。依勘驗結果,自原告車行方向觀之,該行人係站立在行人穿越道旁緊鄰白色枕木紋處,轉頭看向系爭車輛方向,顯有通過系爭路口之明確意圖。然原告仍駕駛系爭車輛自行人前方逕行通過系爭路口,與行人相距約僅有1個白色枕木紋與1個枕木紋間隔之距離,顯不足3公尺。原告起訴主張行人站在牆壁旁,審理時又改稱行人在看手機,無穿越路口之意云云,與本院勘驗結果不符,自無可採。本件原告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堪予認定。
六、結論:㈠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雲霄附件:
檔名「231-UU(IGA087915).mp4」,影片時間共35秒(螢幕時間2026/01/2306:56:49至06:57:25),為檢舉人所駕駛車輛裝載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內容如下:
一、檢舉人沿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四段由北向南行駛。當時可見檢舉人前方路口處(即彰化縣立溪湖國民中學前方)之交通號誌燈號閃爍黃燈。
二、螢幕時間06:56:50處,可見原告駕駛之營業遊覽大客車(下稱A 車) 位於檢舉人右前方之外側車道。
三、螢幕時間06:56:55處,檢舉人煞停於路口處停止線前方。當時可見有名行人站立於行人穿越道旁(緊鄰白色枕木紋處),並轉頭看向檢舉人旁車道(圖1)。
四、螢幕時間06:56:56處,該名行人往後方退一步。
五、螢幕時間06:56:58處,A 車自畫面右側( 即外側車道) 經過、直行駛入行人穿越道( 圖2)。
六、螢幕時間06:57:00處,A車後車輪駛越行人穿越道。當時可見A車右側車尾處位於自畫面數來第2個白色枕木紋處(圖3)。由於A車係直行通過行人穿越道,從而可以推算出A車前懸於甫進入行人穿越道時,A車與行人間相隔約1個白色枕木紋與1個枕木紋間隔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