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空軍總司令部右當事人間因退除給與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台八十七訴字第○○九三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以其係空軍中尉二級,於民國(以下同)六十三年八月一日依額退伍,惟發放補償金基數,現役中尉二級反不如上士最高基數,遂向被告請求補償金中尉二級之俸級更改為上士之俸級。被告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造以字第○四三一一號函否准所請。原告不服,一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依國防部人力司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鍊鈦字第八五○○一二五九四號書函,原係專業准尉五等二階,然依國防部六十七年六月二十日()金鈞字第一九五五號令頒專業准尉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人員比照支薪換敘表之規定,竟換敘為中尉本三,復依該部六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永泊字第二一七二號令,換敘為中尉二級,惟該部核發之補償金僅以中尉一級發放,所核發之俸級及年資基數俱屬有誤。經原告請求後,有關核發之退除給與補償金階俸級有誤一節,經被告准予更正階俸級為中尉二級,應發補償金四萬八千八百八十四元。二、原告被換敘後之補償金基數內涵反不及上士最高基數,故請求被告准予放棄換敘之中尉二級,改依上士最高基數內涵發放補償金。被告否准原告之請求有誤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原告於五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轉任專業准尉六等三階(轉任前士官階級為上士功二,換敍上士五級),000年0月0日生效退伍,支領生活補助費(終身),階級為專業准尉五等二階,服役年資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軍官年資五年四月十五日,士官年資二十年五月十四日),於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依其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二、本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造以一○三四八號函以「中尉一級」核發原告補償金四萬七、四○○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獲原告來函檢附國防部人力司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鍊鈦一二五九四號函「...專業准尉五等二階換敘為中尉本三,復經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一日永泊二一七二號規定,換敘為中尉二級」申請更正階級,本署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以造以○五九八號函准予更正補償金階級為「中尉二級」,並補發其差額一、四八四元。三、綜上所述,原告晉升專業准尉乙職係依據「專業准尉管理規則」參與甄選合格而轉任,並非無法源依據。另有關補償金更改以上士階級核發乙節,係按前開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核發,故本署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造以四三一一號函之處分並無不當等語。
理 由按「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之發給對象如下:一、自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㈠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辦理退伍、除役,合於發給退除給與。㈡符合前目資格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一、...。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
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八十五年度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三、...」為行政院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人政給字第二一七三六號令訂定發布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查依卷附原告兵籍表及空軍總司令部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六三)祺適字第七一二八號函附退除給與名冊影本所載,原告於五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轉任專業准尉六等三階,並於六十三年八月一日經空軍總司令部
()祺適字第六八四九號令核定退伍,支領生活補助費,嗣於六十四年二月一日改支退伍金,退伍時官階為專業准尉五等二階,並分別依國防部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金鈞字第一九五五號令及該部六十九年七月一日()永泊字第二一七二號令換敘為中尉本三及中尉二級,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揆諸首揭補償金發給辦法補償金之發給對象,係依其退伍時之官階俸級為基數標準,從而被告否准原告所請放棄中尉二級改依上士最高基數內涵發放補償金,於法洵無不合。原告在退伍時,既非上士身分退伍,自不得因中尉二級之補償金基數反不如上士最高級之補償金基數而改依上士身分計算補償金基數,故原告上開主張於法不合,尚不足採。至於原告所稱其未能領取退休俸,致其權利受有損害一節,核屬另案,要非本件所應審究,併予敍明。綜上所述,被告否准原告改依上士最高基數發放補償金,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經查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