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九一二號
原 告 寶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台八六訴字第三八四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前以第00000000號「以高爾夫桿頭本身直接定位打擊面板片之製法」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經被告以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專參二○四九字第一二二六九六號再審查審定書為仍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再訴願決定、原決定及原處分機關引用證據內容與其主張者不符,即該項證據並不能支持再訴願決定、原決定及原處分機關之理由,其認事顯有違誤。查再訴願決定、原決定及原處分機關引證公告第一八八四九八號「高爾夫球桿頭」(即引證一)及第一八九四五一號「高爾夫球木桿球頭之底板改良構造追加一」(即引證二)二專利案並未揭示任何引導一物件由A位置移動到B位置之引導技術或手段,再訴願決定、原決定及原處分機關認為其具有導引定位功能,顯有誤解。請參閱系爭案之專利說明書影本,系爭案是使用「壓縮成型法」,請查對圖式第六圖及第6 頁至第7 頁第18行之製程說明,本發明是將金屬殼體(30)置於一底模(44)之模穴(45)中,將含浸環氧樹脂之碳纖維團料(46') 置於殼體凹槽(32)中,殼體凹槽(32)中凸設二支導引桿(35),擊球板片(41)設有對應之導引孔(43),將其穿設在導引桿(35)上,頂模(47)對應導引桿(35)位置亦設有二導引孔(48),將頂模(47)壓合在板片(41)上方合模,藉導引桿(35)及導引孔(43)(48)的引導,使板片(41)被正確的壓合至殼體(30)凹槽(32)開口端正確位置。本發明之板片(41)是置放在一略具流動性的團料(46' )上,當壓合時,團料(46' )會流動去充填凹槽(32)的空迱,因此板片(41)在由圖六中之上方位置被壓擠到圖十二中之正確位置時,若無導引桿(35)引導其下降,則有可能發生水平向的位置偏移。如圖式第五圖所示,是習知的方式,擊球板片(12)是先固定在頂模(18)上,再利用頂、底模(18)(15)之導引銷(19)與導引孔(20)的引導合模,使板片
(12)落於設定的位置。習知方式的缺點在於:桿頭殼體(10)是以脫臘成型,會有縮水現象,尺寸精度不高,尤其桿頭殼體(10)背面是呈圓弧曲面,當其置入底模模穴(16)中必然無法完全密合而有餘迱,若殼體(10)收縮量較大,則餘迱變大,殼體(10)在模穴(16)中鬆動的現象也更大,因此合模時在頂模(18)之板片(12)難免會因殼體(10)之偏移而產偏位,造成不良品。換言之,習知「壓縮成型法」是利用上、下模,擠壓纖維團料充填間隙而成,其桿頭殼體雖然置放在下模模穴中,但因金屬殼體以脫臘成型會有尺寸收縮的問題,致使殼體在模穴內仍有可能產生偏移,導至板片與殼體產生位差。而本發明則是將引導頂模的導引銷(19)改設到殼體之凹槽(32)中,並在板片(14)及頂模(47)均設導引孔(43)(48),使原來由上、下模對位的合模動作,改由頂模(47)之導引孔(48)及殼體(30)上之導引桿(35)直接引導對位,如此不論殼體(30)是否有收縮偏位問題,均不會影響到擊球面板片(41)的定位,其精確度極高,使不良率降低,且因精準度高,故板片(41)的尺寸可做的與殼體(30)凹槽(32)開口極為接近,因此成型品的外觀更漂亮,即其品質更佳。請參引證一即公告第一八八四九八號「高爾夫球桿頭」專利說明書影本,其是使用「射出成型法」,其創作說明第7頁描述桿頭之製法,首先是製造泡沫核心體(30)及擊球面(40),然後將環氧樹脂製薄板(60)安裝於擊球面(40)之後表面(42),將擊球面(40)裝到核心體(30)上,其裝置方法是將擊球面(40) 之銷端(432) 及銷桿(44)之頂部施以環氧樹脂,再將銷桿(43)的四個銷端( 432)分別插入核心體(30)上相對應之孔(32)。亦即,該擊球面(40)是直接粘固於核心體(30) ,然後將核心體(30)及擊球面(40)放在模子中,並且牢固的固定在模子中,其固定法為使底表面(33)的脹大部份(34)置於模子內部,用一真空夾持器(未圖示)將擊球面(40)固定住,並用一銷子(未圖示)插在核心體(30)的背後,使核心體被迫朝向真空夾持器,然後將熾熱的含百分之五碳纖維的ABS 樹脂藉高壓澆入模子,以在核心體(30)外形成外殼(20)。由上述說明可知,第一八八四九八號案雖然揭露在擊球面(40) 背面設銷桿(43)(44),核心體(30)前表面設孔(32),但是此孔(32)是供銷桿(43)之銷端(432) 直接插設固定,使擊球面(40)與核心體(30)間保持固定的間距,擊球面
(40)並不能相對核心體(30)或模具做移位,故根本沒有如系爭案所稱的引導定位動作。請參閱引證二即公告第一八八四五一號「高爾夫球木桿球頭之底板改良構造追加一」專利說明書影本,其亦是使用「射出成型法」,其創作說明第2頁第行至行說明桿頭之製法,組合時係先令發泡體(2) 以其柱孔(21)套合於底板(1) 之卡柱(14)上,而使二者相嵌合,且因底板(1) 上接合柱體(11)之設立,因此二者間仍留存有間隙,再將其置於一模具內,且將面板(3) 置放於另一模具內,再將二模具合模後就可注入纖維材質(4) 進行成型之工作,而使形成一球桿。由上述說明可知,第一八九四五一號案雖然揭示在底板(1) 設卡柱(14)及接合柱體(11),發泡體(2) 設柱孔(21)供卡柱(14)嵌接,但其底板(1) 仍是與發泡體(2) 固接成一體,再置入模具內成型外殼,其底板(1) 與發泡體(2) 或與模具間並無任何相對運動,何來引導定位功用﹖綜右,系爭案是使用在壓縮成型法,其擊球面板片是受頂模的壓擠,由較上方位置下降到殼體凹槽開口端,在其下降過程,是受到設在殼體上的二支導引桿直接引導定位。反觀第一八八四九八號案,其擊球板(40)是先固定在核心體(30),然後將其固定在模具內,再以射出成型外殼(20),其板片(40)背面的銷桿(43)(44)及核心體(30)的孔(32)只有嵌接定位的功能,並無引導板片(40)由一位置移動到另一位置的功能,其並無任何引導作用。同理第一八九四五一號案之底板(1) 亦是與發泡體(2) 藉由卡柱(14)與柱孔(21)嵌接定位,再置入模具內射出成型外殼(4) ,其底板(1) 之卡柱(14)與發泡體
(2) 之柱孔(21)並無任何相對引導移動定位的功能,確實僅有嵌接的作用。引證二案的凸柱與孔均只有接合的作用,而無引導板片正確移位的作用,且二引證案均是以射出成型,與系爭案之壓縮成型製法有明顯的差異,原告一再指明此一差異,然而原決定及原處分機關卻都未能詳察,硬是認為引證案有引導移動中物件就定位的功效,其認事用法萬難令人心服,請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以昭折服。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起訴理由旨謂本案在製作過程中利用導引桿導引孔之設置,使板片在被壓縮時,能依導引桿之導引而定位於正確位置,且認為引證案中之擊球面底板無相對移位,故無導引作用云云。二、惟專利公告第一八九四五一號之引證二在製作過程中,底板利用卡柱、套合於發泡體柱孔,底板另設有一接合柱,故底板與發泡體間留有一空迱,空迱內再注入纖維材料進行成型步驟,此過程即因有卡柱、柱孔之設定。使置放底板時能順暢導引至正確位置不歪斜,注入纖維材料成型時,亦因卡柱、柱孔之導引定位作用使底板只能順著柱孔方向移位,不會偏移,故專利公告第一八九四五一號引證二明確揭示「卡柱、柱孔」之設置具有導引定位作用。另公告第一八八四九八號引證一案擊球面背後之突出部,係延伸通過,外殼前壁通孔與核心體結合,具有結合功能,但在此過程中即因有突出部通過通孔之導引作用使擊球面能正確的、順暢的置放至外殼前壁之凹迱中定位,不致於歪斜而難以置入凹迱中,故顯然亦具有導引定位之功能。綜上所述,本案之導引桿、導引孔之技術結構、功能,於兩引證案中均已揭示有類似結構,故起訴理由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局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其「以高爾夫桿頭本身直接定位打擊面板片之製法」可使板片精確設於桿頭打擊面位置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結果,以原告強調本案係針對第00000000號「高爾夫球桿頭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改進打擊面板之定位。本案除打擊面板導引桿結構及結合步驟外,其餘結構及製造程序均與該案相同,本案特徵僅在於導引桿之結構,惟此乃第00000000號「高爾夫球桿頭」(下稱引證一)及第00000000追加一號「高爾夫球木桿球頭之底板改良構造」(下稱引證二)等新型專利案之卡柱、柱孔之相對構件互換,屬相同之技術結構;引證案之卡柱具結合功能及導引定位功能。本案將習用之技術結構附加於習用之製造方法,係利用申請前之技術、知識,為熟習此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係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專利等情,乃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以本案之技術特點在於利用桿頭本身直接定位打擊面板片,引證案相對構件未具導引定位之作用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及行政院再訴願決定,以本案技術特點在於利用球頭二凸柱與板面之孔洞,以纖維強化樹脂模壓結合,申請之重點在於定位功能。引證二之底板除凸柱外,並有接合柱,接合柱端部具較大口徑之凸緣,其結合功能主要為接合柱,而卡柱及柱孔互相嵌套,主要功能在於導引定位底板於預定位置。引證二底板具凸柱及接合柱,有結合及定位底板之功能。引證一擊球面背面凸部除具結合功能外,其凸部伸入通孔內導引定位使擊球面於結合過程中不會移位。引證一擊球面背面凸部之設計,具有結合與定位擊球面之功能。所強調本案係在結合打擊板云云,以引證一亦在結合打擊面板,引證二雖在結合底板,惟此種利用凸柱、通孔將一板體導引定位並加以結合另一物體之技術思想結構,不因其位置差異而得謂其技術思想不同。又本案之申請重點在於使用碳纖維團料充填間迱及利用球桿頭殼體具定位銷之設計。引證一採用打擊面之銷桿與核心體相對之銷孔作接合與定位之設計,引證二利用底板存在卡柱及結合體,發泡體具有相對栓孔,以定位球頭打擊面之設計,與本案具定位銷,以達到定位打擊板之功能相同。本案強調之引導一物件由A位置移動至B位置之引導技術,於引證一為製程之最初階段,於引證二,由於使用之輔助黏合材料不同,僅出現於製程時間稍有差異。本案乃將習知技術重新安排,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因而駁回原告之訴願、再訴願。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違背。原告起訴主張:本案使用「壓縮成型法」,在製作過程中利用導引桿導引孔之設置,使板片在被壓縮時,能依導引桿之導引而定位於正確位置,反觀引證案,均使用射出成型法,其元件僅供固定或嵌接,並無相對移位或相對運動,故無導引定位,正確移位之功能,原處分及原再訴願決定竟認引證案亦有與本案相同之導引定位功能,顯有錯誤各云云。惟查引證二在製作過程中,底板利用卡柱套合於發泡體柱孔,底板另設有一接合柱,故底板與發泡體間留有一空迱,空迱內再注入纖維材料進行成型步驟,此過程即因有卡柱、柱孔之設定,使置放底板時能順暢導引至正確位置不歪斜,注入纖維材料成型時,亦因卡柱、柱孔之導引定位作用使底板只能順著柱孔方向移位,不會偏移,故引證二明確揭示「卡柱、柱孔」之設置具有導引定位作用。另引證一擊球面背後之突出部,係延伸通過外殼前壁通孔與核心體結合,具有結合功能,但在此過程中即因有突出部通過通孔之導引作用使擊球面能正確的、順暢的置放至外殼前壁之凹迱中定位,不致於歪斜而難以置入凹迱中,故顯然亦具有導引定位之功能。是本案之導引桿、導引孔之技術結構、功能,於引證案中均已揭示有類似結構。本案僅係將類似結構作一重新之安排,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依首開規定,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案經經濟部送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審查結果,亦認不具高度技術創作思想,為沿用習用技術,乃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有該所函附審查意見書存訴願決定足按,是原處分不予本案專利,揆諸首揭規定,洵無違誤。訴願、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起訴意旨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