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監察院右當事人間因陳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陳情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所屬監察委員柯明謀、黃越欽有違法包庇行為,請求將被告院台司字第六○五二號函撤銷,另行派員為特別覆查。茲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高 秀 真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