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又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得對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為之,此觀之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其於民國六十年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錄取,並經學習六個月期滿合格,因遭離婚妻郭純陷害,致當時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周旋冠未予派職,其後歷任院長均未派用。彼等共同損害原告服公職之權利。應由被告與歷任院長共同賠償其新台幣三百六十萬元云云。核其請求非屬行政訴訟之標的,且未經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其遽行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