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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7 年裁字第 361 號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因陳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是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並須以為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為被告,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即非法之所許。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訴狀誤為訴願)略謂:台南市第五警察分局刑事組長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未執有檢察官搜索票,闖入民宅捕提其弟蔡清心,強行束縛其自由,並騷擾其父母不得安眠云云。惟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且未以為處分之機關為被告,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陳情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199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