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九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東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行政訴訟當事人於判決後,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其更行起訴者,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即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前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被告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府農土字第一三三○六○號處分書依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鍰銀元一萬元(合新台幣三萬元)。原告循序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號判決駁回其行政訴訟確定在案。茲原告主張被告該項罰鍰處分之執行行使權於裁罰時已消減,被告竟猶予處罰,顯然違法,應撤銷該處分云云,提起行政訴訟。經核係就與前案判決同一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依首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