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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7 年裁字第 848 號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國防部右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以中尉三級軍官插班中正理工學院,應逐年辦理俸級晉支,被告却發布國軍各校院專科班畢業學生轉學各校院正期學生班進修實施規定,不予辦理,經同學反應,終獲被告自承牴觸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自屬無效,原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之訴遭駁回,本案請求權消滅期間十五年,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補發俸級晉支之薪俸差額及退伍給與差額計新台幣一百一十五萬五千零八十八元等語,經本院向被告查詢原告曾否就本事件提起訴願或再訴願,據被告年6月9日鎔鉑字第八七○○○六五七四號函復未曾提起訴願,有該函附卷可稽,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鏡 清

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高 秀 真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199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