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航業法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前因航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對該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但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即屬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聲請,自屬於法不合。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