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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7 年裁字第 930 號裁定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己○○

戊○○甲○○右三人兼左共同訴訟代理人原 告 癸○○

丙○○丁○○丑○○子○○庚○○辛○○乙○○壬○○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右當事人間因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七府訴一字第一四八九九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其派下全體所公同共有,係最高法院歷來判例所是認。則關於是否屬於祭祀公業派下之爭執,自屬關於私權之爭執,應訴經民事法院判決,非行政機關所得處理。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證明,固不屬自治行政之範疇,要亦非國家委任行政事項,自治團體之機關就此項事件所為之通知,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無許當事人對之提起訴願之餘地。」本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號著有判例。又「祭祀公業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員全體過半數之同意,敍明理由,由請民政機關(單位)公告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如對該更正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亦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九點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八六公所民字第○四四六二號函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更正派下員證明書,並不屬自治行政之範疇,亦非國家委任之行政事項,不能認為係行政處分,原告若對之存有異議,揆諸首揭說明,應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派下員之訴,殊無對之提起訴願之餘地,乃原告以該證明書錯誤為由,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聲明將之撤銷,依法自有未合。一再訴願決定,遞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俱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劉 鑫 楨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199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