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七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右當事人間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其母向良秀委託譚永昆向被告申領其已故亡兄譚有本之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被告予以否准,然其胞兄係補償金發放條例規定之對象,被告不為辦理,自有違誤,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