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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8 年判字第 1967 號判決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七號

原 告 澳洲商.柯瑪爾克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八七訴字第一五八○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以其「顆粒材料」係包含金屬合金或複合物,其中實質顆粒部分之最大尺寸之長度相對於顆粒之有效直徑之比例在一.○至四.○範圍內,且顆粒大小之最大尺寸在○.五至五mm範圍內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申經再審查結果,仍不予專利,發給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專(柒)○五○五六字第一○九○三一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以︰原處分有下列違法情事:㈠被告誤解系爭案之發明特徵所在:系爭案之說明書第三頁起業已明揭發明技術思想所針對改進之前案缺失,即,系爭案之發明係有關於一種特別適合作為熱凝性合金之射出成型或鑄物的進料材料,而習知之許多製成熱凝性合金的方法,例如美國專利第0000000 及0000000 號,在進料物理形狀上皆有對製程不利之處,亦即,上述二美國專利之方法皆使用大小方便於操作的進料顆粒或碎片,該二專利特別記載使用具有不規則形狀之碎片,除了較小之顆粒尺寸因熱傳導與處理需求之原因而被屬意之外,所使用之顆粒尺寸被謂為對發明無關緊要。系爭案之發明人所發現且經實驗驗證的問題是,美國專利第0000000 和0000000 號所揭露之方法中所使用的顆粒易於堵塞漏斗並粘附螺旋擠壓機,此外,顆粒未呈現良好的填充特徵,使得在達成使金屬粒子部分熔融之足夠熱傳速率上有所困難且亦使溫度之控制益形困難。鑑於該等缺失,系爭發明發展出特別適合用以製造熱凝性合金及此種合金之射出成型的金屬合金與複合物顆料-縱橫比1.2 至4 ,任何顆粒之最大尺寸在0.5 至5 毫米範圍內且實質上不含小於0.5 毫米之顆粒尺寸的自由粒子。亦即,經由比較試驗,在以顆粒尺寸、顆粒形狀、表觀密度、敲緊密度、混合轉矩與靜止角將本發明顆粒與其他非屬本發明之顆粒比較後證實了系爭發明特別適合作為熱凝性程序之進料。由是得見,系爭案之發明特徵係在於顆粒材料之縱橫比與尺寸特性而非其他。而此一縱橫比與尺寸特性所關聯於發明訴求目的-顆粒材料之良好流動性以及避免黏附或堵塞使用此顆粒材料之製程裝置等,亦可藉由流動時間、敲緊密度以及混合轉矩之實驗合理驗證,並以粒子對裝置黏附之發生複驗去除不合適之球形粒子而定義出一前案所未曾揭露而有特定效用之特殊尺寸顆粒材料。被告所稱『不同之材料的熱傳導性及熱凝性皆有差異,不可能因其顆粒尺寸外觀類似即斷言其熱傳導性及熱凝性皆雷同,故本案僅以鋁矽合金所進行之實驗數據欲涵括所有材料...云云』顯然偏離、誤解發明之真正特徵所在。㈡被告誤解申請專利範圍之意義與功能:系爭案之發明實係基於適用於熱凝方法之顆粒材料特定外形尺寸之發現,而無關乎該顆粒材料之其他物理或化學性質,因此,本發明所尋求保護之技術思想自亦唯一在於該一外形尺寸之特徵。亦即,在其他條件參數相同之下該一尺寸上之區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參諸目前舉世通採之週邊界定式申請專利範圍撰寫方式,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技術內容及特點係以能與前案有所區別為其準則,亦即,所記載之技術內容及特點與說明書揭露內容有合理關聯且顯示與前案區別意義之發明表徵事項,至於不屬發明探究所及且無法用以表徵發明的技術事項,自不必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因此,既無前案可證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界定之顆粒材料不具新穎性(此一事實可由系爭案對應之美國專利申請案以相同之申請專利範圍界定獲准第0000000 號美國專利佐證),而該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請求標的之效用亦已由說明書暨圖式之揭露內容所支持或證實,則該一請求標的自無「不具產業上之可行性」之理。又,承前所言,申請專利範圍之目的在於提供界定一足以與前案區別而可供解讀權利範圍所在之契約性質文字依據,而非精確劃分出達成發明效果與否之技術思想界線,基於專利制度鼓勵發明人公開其發明之宗旨,自應准予發明人一可有效保護發明之有限期間獨佔實施範圍,此一「有效保護」之範圍自當延及經實驗證明之結果在技術上可推演之範圍,至於推演可及之界限,並非申請專利範圍定義之功能所在。系爭發明之保護範圍自應延及所有已知與未知具有所界定尺寸特性之金屬合金或複合物顆粒材料,方屬合理,如果限於以實驗已獲得之成果為申請專利範圍,則根本無法「保護」發明,即與專利制度鼓勵發明人公開其發明之宗旨背道而馳。反之,如果申請專利範圍界定過廣而有涵蓋習知技藝之可能,即使被告在審查時未能及時發現則所取得之專利自非有效之專利,所獲得之權利終究無法有效行使。因此,只要請求範圍在邏輯上可由說明書揭露內容所支持(非指由說明書揭露內容一一證明,此為熟諳專利實務人士所通曉),而又無前案可資證明請求範圍確實過廣,其申請範圍即無不當。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定義顯已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爾後若有人發現在本案所定義縱橫比與尺寸特徵範圍內的金屬合金與複合物顆粒因受其他物理性質影響而不盡能達成系爭發明訴求功效,自構成另一發明而以該特定物理性質另行申請專利,此種關係模式之首先發明與後繼發明在專利歷史上實不勝枚舉,應為熟習專利實務者所周知。被告於再審核駁理由所稱系爭案『無法證明其在產業上之可行性』是屬誤解申請專利範圍定義之屬性與功能所致。㈢系爭案並無再審核駁理由所指不具產業利用價值情事:被告其次又認系爭案界定螺旋擠壓機適用本案,但二葉片攪拌器僅為實驗之裝置,而擠壓機是實際量產機具,故系爭案並非可立即應用於產業上,不具產業利用價值云云。顯然此一核駁理由是針對系爭案之方法請求項(即第12項)。首先,鑑於有關螺旋擠壓機之應用係界定於方法獨立請求項之依附項中,被告既未對方法獨立請求項(第11項)較大範圍之專利性提出核駁,而逕以依附請求項之進一步定義核駁,邏輯上不當,又,此亦顯示被告並未將申請專利範圍之定義置於「專利權範圍界定」之屬性功能下考量,而有誤將其視為一種技術說明之虞。其次,本案說明書中所載實驗用之二葉片攪拌器與實際生產時所使用之螺旋擠壓機皆為在製作熱凝性材料時施予剪切,亦即,造成熱凝狀態的裝置,二者所提供之物理作用型式既然相同,系爭案所揭露之顆粒材料業經證實具有比習知者為佳之流動性,熟習該項技藝之人士自可由實驗用之二葉片攪拌器所獲結果預期實際生產時使用螺旋攪拌器亦有相似結果。此外,任何發明皆是研究階段以實驗規模所建立之技術雛形,而後方可能實際產業化實施,在次序上有先後之分,而專利之申請是在獲得有意義之研究成果時即提出,而非量產實施後始行提出,故被告以工業生產上之考量與條件責望於說明書之揭露,明顯根本誤解發明與專利之本質,所指系爭案『不具產業利用價值』自屬無稽。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均有違誤,請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以︰一、本案「顆粒材料」係指射出成型用之顆粒材料,包括有合金及複合材料。二、原告認為其以鋁矽合金顆粒所得數據資料,很適合作為熱凝性合金之射出或鑄物的進料原料,便可涵蓋所有的合金及複合材料,此誠屬不當,鋁矽合金熔點低,當可輕易加熱成熱凝狀進而以二葉片攪拌器剪切此合金,合對具高熔點之合金或材料而言,欲在短時間內以現有之螺旋擠壓機的第一加熱區將此高熔點材料加熱形成熱凝狀是不可能的;再者本案目前亦僅合成鋁矽合金顆粒,其他合金材料均尚未製造出來,故亦不能以一種合金顆粒便欲涵蓋其他所有尚未製造成功的合金顆粒。三、原告又認為二葉片攪拌器與螺旋擠壓機均為對材料施以剪切之裝置,故均適用云云。然前者為實驗室小產量裝置,後者為實際量產設備,當以後者進行實際製造,業界人士皆知必衍生出許多量產技術轉移問題,又除了技術轉移問題外,對高熔點材料而言,擠壓機就無法在第一加熱區內短時間將其加熱成熱凝狀,然本案對以上問題皆未提及解決方案,故當然不具產業上利用價值。綜上所述,本局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理 由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該項所列三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若不能供產業上利用者,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原告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以其「顆粒材料」係包含金屬合金或複合物,其中實質顆粒部分之最大尺寸之長度相對於顆粒之有效直徑之比例在一.○至四.○範圍內,且顆粒大小之最大尺寸在○.五至五mm範圍內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再審查。被告以不同材料之熱傳導性及熱凝性皆有差異,不可能因顆粒尺寸外觀類似即斷言熱傳導性及熱凝性皆雷同,本案專利範圍包含最大尺寸之長度相對於有效直徑比為一至四之球狀或類球狀合金或複合材料顆粒,此僅以鋁矽合金所進行之實驗數據而欲涵括適用於所有材料,無法證明不具實驗數據之材料在產業上之可利用性。又二葉片攪拌器僅為實驗之裝置,而擠壓機為實際量產機具,以實驗設備之數據立即應用於實際量產機具上,業界人士皆知尚涉及技術轉移之複雜問題,本案對此皆未提及因應之道,難謂可立即應用於產業上,乃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予專利。原告訴稱本案所揭示特殊尺寸範圍之顆粒材料係特別適用作為熱凝性合金射出成型或鑄物之進料材料,於堆積進料時,因此種顆粒材料之良好流動性,可避免黏附或堵塞使用此顆粒材料之裝程裝置,並因較高之緊密度而使顆粒間接觸面積加大,其熱傳性亦較佳,本案之發明實係基於適用於熱凝方法之顆粒材料特定外形尺寸之發現,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請求標的之效用亦已由說明書暨圖式之揭露內容所支持或證實,本案請求標的自無不具產業上之可行性;及本案具更佳之流動性,熟習該項技藝之人士應可根據專業知識及經驗,由本案所用二片葉攪拌器所獲結果預期實際生產時使用螺旋攪拌器亦有相似結果,具有產業上利用性云云。查本件經訴願機關將本案申請卷、訴願理由書、答辯書等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審查結果以:(一)本案僅以一種合金便欲包含尚未製造之合金以及其他相關性質,故無法證明其在產業上之可行性。(二)本案專利申請之「顆粒材料包含鋁合金及鋁複合材料」,其中鋁熱凝材與製造該熱凝合金之螺旋擠壓機之間所產生之相互侵蝕問題在本案中欠缺達到目的技術及構想,因此無法供產業上利用之事實存在。(三)本案顆粒材料申請專利其中長度與有效直徑比例範圍,此乃涉及顆粒堆積密度控制之習知常識,不具進步性。綜合以上論點,本案應不予發明專利等情,有審查意見書附訴願卷可稽,此項由專業學者所為之審查鑑定,具有專門性、公證性及客觀性,自足採信。查本案僅以鋁矽合金所進行之實驗數據而欲涵括所有材料顯不恰當,因鋁矽合金係屬低熔點合金材料,當可輕易加熱至其固態及液態間之溫度,形成熱凝狀進而以二葉片攪拌器剪切此合金,但對高熔點或具高液相線溫度之合金材料,因熔點或液相線溫度很高(許多金屬化合物之熔點高達攝氏二○○○度以上),以現有之螺旋擠壓機是無法於第一加熱區在短時間便將此種高熔點或高液相線合金材料熔解或加熱軟化,以便進行下一步驟之剪切作業。本案目前僅合成鋁矽合金顆粒,其他合金材料均尚未製造出來,故不能以一種合金顆粒便欲涵蓋其他所有尚未製造成功的合金顆粒。又本案係以含二葉片之攪拌器來模擬顆粒材料於射出成型過程中,形成之漿料受熱後之結構,但有關此製程目前在粉末冶金界大部份是以螺旋擠壓機進行,本案所得之結果並非由業界廣泛使用之機具所進行,當然不具產業上利用價值。原告主張本案由實驗用之二葉片攪拌器所獲結果預期實際生產時使用螺旋攪拌器亦有相似結果,具有產業以可利用性,係其個人一己之見解,尚不足採。按發明專利,其性質屬思想上之創作,必須在技術上、知識上及功效上,均有創新之表現始足當之。本案所述技術思想知識既涉及習知常識,且不具產業上利用性,被告所為本案不予專利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論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199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