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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8 年判字第 2247 號判決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二四七號

原 告 惠眾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七訴字第三七九二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經被告派員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在台北市○○○路○段○○○號一樓「讀賣聽股份有限公司台大分公司」查獲其所發行之錄影節目帶「卑賤的診所」、「T字褲游泳池大戰」、「粉紅警察」等三捲,未經被告審查核可,且逾越限制級尺度,被告以其行為已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以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維廣四字第一三一四六號函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駁回,乃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件應有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適用:㈠「若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㈡本件於再訴願程序中,再訴願決定機關以原告所訴核不足採為由駁回再訴願,惟如後述理由,因原處分顯有違反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逕向非實際發行人之原告科處罰鍰,且無法律上根據逕將錄影節目帶之送審公司為發行公司之違法,再訴願決定機關未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自屬違法。二、原告並非系爭查扣錄影節目帶之發行人:㈠查被告作成原處分之理由為系爭查獲之「卑賤的診所」、「多情攝影師」、「粉紅警察」等錄影節目帶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因認已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若果,則縱客觀上確有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情事,則其應受處罰者,亦應為實際行為人,即違法製作發行該錄影節目帶之人,此從被告科處罰鍰之依據即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製作、發行...錄影帶者,處...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可證明。㈡「卑賤的診所」、「多情攝影師」、「粉紅警察」等影片,固係原告依廣播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審查並取得核准證明,惟系爭遭查獲之錄影節目帶,非原告所製作、發行。原告僅係獲得原權利人之授權代理該影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智慧財產權行使事宜,故依法代為申請審查。至於影片之實際製作發行,則係授權由第三人「津沅有限公司」為之,有雙方所定合約為證。至於津沅有限公司如何製作發行,原告毫無所知。惟原告本身確不從事製作或發行,且原告於授權合約中,亦載明被授權人以符合國內電檢尺度為原則。三、原告並無故意或過失:㈠「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處罰之行為,法律上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處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闡示甚明。㈡是系爭遭查扣之錄影節目帶非原告所製作或發行,則縱其實際內容與原告所送請審查及被告機關所核准之內容不符,亦應屬被告機關如何追究其實際發行人之責任問題。至於訴願決定書理由以「系爭遭查獲之錄影節目帶「卑賤的診所」、「T字褲游泳池大戰」、「粉紅警察」等三捲予查扣時尚未完成換證手續,原告就該違規事實,仍應負其法律上責任」云云。㈢然查,廣播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向新聞局申請換發前項證明。原告於系爭查獲之錄影帶遭查扣(即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即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向被告提出申請,惟被告於同年八月二十日及二十五日始于發證之作業,時效上非原告所能掌控,且原告依前項規定之規定期更提早提出申請變更,故何來尚未完成換證手續之詞。㈣惟系爭查獲之錄影帶,既非原告所製作發行,縱屬原告授權津沅有限公司發行,惟原告已于合約載明雙方權益,並明白約束禁止其擅自變更竄改節目內容,並已完成換證手續,核已善盡注意之能事,至該公司執意為違反行為,及非原告事先所能得知或掌控,原告既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自無過失可言,依前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自無受處罰鍰之理,原處分殊有違法之處。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查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復規定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第四十條第一項復規定,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違反上揭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為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二、原告訴稱並無違法,惟查:㈠原告發行之錄影節目帶未經被告審查核准發給證明,且其節目內容已逾越限制級尺度,經被告派員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在台北市○○○路○段○○○號一樓「讀賣聽股份有限公司台大分公司」查獲,有當場查扣之錄影節目帶「卑賤的診所」、「T字褲游泳池大戰」、「粉紅警察」等共計叁捲,可資證明,並經在場關係人於取締三聯單上認簽不諱,違法事實明確。㈡查本案系爭錄影節目帶「卑賤的診所」、「T字褲游泳池大戰」、「粉紅警察」等叁捲,被告之審查合格證明書上確實載明送審公司為原告,且被告審查核准之長度分別為十一、三十三、四十五分鐘,然系爭節目長度卻分別為五十九、五十七、六十分鐘,顯見原告有擅自變更原審查核准內容之情事,其擅行增加之內容有性行為過程具體描述、男女口交、使用淫具、群姦等猥褻畫面,明顯逾越限制級尺度。足證原告將未經被告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予以違法發行,違反廣播電法甚明。另本案系爭節目內容妨害善良風俗,其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妨害風化罪嫌,本局業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以維廣四字第一三一四七號函,將系爭節目移請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參原)。特此陳明。㈢至原告稱其於系爭錄影節目帶遭查扣之前,即向被告提出申請換證,惟被告於查扣之後始完成發證之作業,此時效上非原告所能掌控,何來尚未完成換證手續之詞一節。查依廣播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向被告申請換發前項證明。此前項證明即指審查合格證明書。惟第三人津沅有限公司並未依法辦理系爭節目「卑賤的診所」之換證手續,而「粉紅警察」及「T字褲游泳池大戰」二片,雖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向被告申請換證,同年八月二十日及二十五日始完成換證手續並發證。本案係於同年八月十五日查扣,是本案於查扣時,系爭錄影節目帶於法律上仍屬原告送審、發行,依法自應由原告負法律上責任。原告實不得以換證作業之時效非其所能掌控為免責理由。三、綜右所述,原告發行違法錄影節目,其行為顯已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於認事用法上應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係規避責任之詞,冀邀免,顯不足採。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按「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分別為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

一、第四十五條之二所規定。又廣播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播、電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聽。」第二十五條規定:「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新聞局均得審查;其辦法由新聞局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電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準此可知,電節目供應事業發行之錄影節目帶,其內容未經新聞局審查,或及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已逾越限制級之尺度者,即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處罰之。本件原告係電節目帶發行業,經被告派員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在台北市○○○路三段三○八號一樓「讀賣聽股份有限公司台大分公司」當場查獲其發行未經被告審查核可,且內容為具體描述性行為過程顯已逾越限制級尺度之錄影節目帶「卑賤的診所」、「T字褲游泳池大戰」、「粉紅警察」等共計三捲,有查扣之各該節目帶及受檢商號負責人簽名之查扣物品清單附原處分為證。被告因認原告違反廣播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裁處罰鍰三萬元。揆諸首開規定與說明,尚無違誤。訴願、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被查扣之節目帶因經原告獲原權利人授權代理在國內行使權利,故由原告代為申請被告審查,至於實際製作、發行,則授權津沅有限公司為之,原告非發行人,不受首開法條處罰。且原告已申請變更系爭節目帶供應事業名稱,並與津沅有限公司約明其發行應合乎法令,善盡義務,無過失之情形,原處分殊有違法,一再訴願決定未予撤銷,亦屬違法云云。惟查系爭節目帶係由原告向日商購得版權,又由原告具名向被告申請審查,為不爭之事實。是原告實任發行以供人觀賞之責。至於津沅有限公司,依其與原告所訂合約,不過係向原告購入節目帶,得以銷售、販賣(合約第二、五條)。雖原告允津沅有限公司得複製、刪剪、修改內容(合約第四、五條),仍屬代行原告之權限,不影響原告發行系爭節目帶之地位。是原告主張其非發行人,並不可採。又查原告向被告申請審查系爭節目帶發行,經被告核定之內容長度分別為十一、三十三、四十五分鐘,然系爭節目帶實際長度分別為五十九、五十七、六十分鐘,增加性行為具體描述、男女口交、使用淫具、群姦等明顯逾越限制級尺度之畫面,非屬審查核准之內容,被告依首開規定處罰,自非無據。又原告所稱系爭節目帶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辦理換證手續在案一節,經查系爭節目帶中之「卑賤的診所」尚未經被告核准申請換證,而「粉紅警察」與「T字褲游泳池大戰」二捲雖經被告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受理換證申請,但於同年八月二十日及二十五日始完成換證手續並發證,本案係於同年八月十五日查扣系爭節目帶,是本案於查扣時,該三捲節目帶之送審公司仍登記為原告,尚未完成換證手續,原告仍為發行人,就該違法事實,應負其法律上責任。其徒以已申請換證,津沅有限公司之行為非其所能掌控而不負發行人責任,自非可採。其申請換證,完成手續前猶有發行節目帶之行為,自非不能注意符合法規所定,則其主張無過失云云,也不可採。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本案並無訴願逾期問題,不生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況該條項之具體適用亦非本院所得審究。附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199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