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七九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右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原告不服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七日台申字第八七○一二六三二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再申訴決定及申訴決定均撤銷。
事 實原告稱其係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教師,自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每年暑假期間赴國外進修,至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取得美國伊利諾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位,其間按年呈報被告備查在案,原告於取得該理學碩士學位後,由其任職學校函報被告申請採認其該學歷,據以改敍薪級,惟經被告轉報教育部,教育部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台人㈠字第八五○四六七九四號函示:「...利用寒暑假期間以短期密集教學取得之國外學歷,本部不予採認。」,被告乃以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北市教人字第八五二三六一九號簡便行文表函復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否准原告申請採認其該學歷,據以改敍薪級乙案。原告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原告係依法定程序,報經被告准出國進修碩士學位在案,進修合計長達五年之久(自八十一年七月至八十五年五月),托福成績五九○分,且出國進修係依美國大學入學許可之規定,並經美國在台協會以留學生身分進入美國之規定取得F1學生簽證五年完成學程,畢業論文為:「電腦資訊系統在體育上的應用與管理」。依教育部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台(80)文一六七六二號書函說明(二);知識系統學院已獲美國中北區大專院校協會(NCA) 完全認可資格,且將名列美國教育評審會(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今年度編印之1990-91 Accredite
d Institutions Of Postsecondary Education)乙書中,教育部可採認其所頒發之學位。以上所述,足資證明係屬正規學制課程,所頒獲理學碩士畢業證書,並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駐芝加哥辦事處查證屬實。二、台北市教評會誤認:將原告歸類為短期密集出國進修,故學位之認定應依教育部「查證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方為正辦。...且應受上開函文之拘束乙節毫無疑義。惟經查被告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北市教一字第○○九六四號轉教育部八十一年一月四日台(81) 高○○五三九號之正式公文;檢送修正「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附件並未明文附有「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之所有要項內容。且該「補充規定」又於原告出國進修後才另行補充併入,準此,原告之學位認定應依該函之正式原件為處理準則才合法理。三、依台北市政府公報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春字第三十一期:修正「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亦無明文附有「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略以「利用暑假期間以短期密集教學,取得之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並無此字句。四、教育部八十一年一月四日台(81) 高○○五三九號暨教育部第二○六期公報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
(81) 高字第○○五三九號;檢送「修正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均無明文附有「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之規定。而教育部於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規定六之(三)、「赴國外進修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未滿二個學期或三個學季、之(四)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本部不予採認」乙節,經查原告於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每年暑假休假,赴美國伊利諾州知識系統學院進修管理資訊系統碩士,業經被告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市教人字第二三三六二號函准在案,每年呈報被告核准在案應屬個案。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取得美國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位。且依教育部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台(80) 文一六七六二號書函:關於美國伊州知識系統學院認可事,已獲美國中北區大專院校協會(NCA) 完全認可資格,且將名列美國教育評審會(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今年度編印之(0000-00 Accredited Institutio
ns Of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乙書中,本部可採認其所頒授之學位於上開函文,足證所修習課程為正規學制。五、又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原告再申訴理由略以「教師出國進修取得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之權責應屬受理使用機關或單位」乙節,意指其認定之單位應屬被告固屬事實,惟該被告認定之權責法源乃係本於教育部法規授權,教育部轉發之規定中,該年內並無「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補充規定」之依據,顯不周延自有瑕疵。被告遽以請示教育部,該部解釋明示依上開「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之補充規定」而不予採認,依教育部為被告之直屬主管機關,依機關體制,上級之行政命令下級機關應予服從,並受其拘束,被告自無違抗之理由,因此教育部駁回之理由,顯係「另行附加件」。應以教育部八十一年一月四日台
(81)高字第○○五三九號函之正式公文為處理準則,事後又相互推諉塞責之詞,實讓原告無法心服。六、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會駁回理由說明四:略以原告指稱之台灣省嘉義縣忠和國中教師陳培雄獲准改敍,係在該部查證作業要點頒布前,自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其情形與本件尚非同一乙節,查陳培雄於民國八十年畢業,原告於八十一年正式入學,係屬前後期,進修性質與本人完全相同。經查陳培雄係依教育部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77)高字第三四八六四號函發佈獲得改敍,嗣後經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78)高字第六四一○六號函修正發佈,及八十一年一月四日台(81)高字第○○五三九號函修正發佈,中間兩次修正,其正式公文對於「國外學歷查證作業要點」亦未附有「作業要點之補充規定」,且民國七十八年與八十一年發布之國外學歷查證項目完全相同,故此原告碩士學位依法應予採認。七、被告答辯書理由一所稱:「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北市教人字第二三三六三號簡文表核准備查...本局均請該校按相關規定權責核處」乙節,查被告為鼓勵教師踴躍進修,提昇教學品質及鼓舞士氣並得以提敍薪級,反之:若僅片面同意進修混淆視聽,而不予提敍薪級,則當挫折教師進修之意願及減低士氣,此並非國家之福。又學校為被告所屬下單位,按被告之服務學校已按年呈報進修程序並獲核准,且學校無核薪權限,如何依權責核處敍薪,此為矛盾之一。八、被告答辯理由二所稱:「本局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北市教人字第八五二三六九二號簡文表...係依法行政並無不當與不符」乙節,查被告不採認原告取得之理學碩士學位據以改敍薪級,故係受教育部之核釋所絆,惟教育部核轉之「公文正本」並無「查證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之補充規定」,則為不爭之事實。故此,特懇請貴院查證是否有「該該補充規定」。且該「作業要點補充規定」並未「公告週知」,亦無法律地位,究係於何日期發佈﹖教育部、局均未明白揭示,實令人質疑。將如何讓教師有所依循。九、被告答辯書理由三及四,略以:「進修人員無權主張不知上開學歷查證等相關規定而免受其拘束其理至明」乙節,查中央申評會對教師出國進修取得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之權責,旨在指受理使用機關或單位而言,原告認為此不合邏輯。因學校法令解釋係受上級(被告)之權責,而被告之上級權責係教育部,此為一條鞭之行政體系進修教師不知「被告」規定,自有權主張瞭解法令為必要。十、被告答辯理由五:列舉台灣省嘉義縣立忠和國中教師所述,該老師改敍生效日期為八十年九月一日不受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之限制乙節,經查上開作業要點,係依教育部函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78) 高字第六四一○六號函辦理,獲台灣省嘉義縣政府採認其學歷並提敍薪級,則原告自得請求比照該校採認並予提敍薪級,以符合公平原則。十一、依『教育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八高㈡字第八八○二七七九二號;新訂「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及補充規定辦理及流程圖說明二:「本要點實施後,現行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及其補充規定一併停止適用」。惟為配合社會變遷及教育改革方向,秉諸簡化查證流程,釐清主管機關權責,落實終身學習等理念,本部特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正式公布實施,取代原有之要點』在案。足證教育部原訂要點有所缺失,致損害原告之權益。十二、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八十八學年度,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特教教學、學校行政碩士班招考簡章,壹、修業期限亦為一年至四年或一暑期至四暑期... 。與原告之進修特質相符。十三、行政法乃現行法,應採從新主義,原告千辛萬苦出國進修並獲市政府核准進修在案,但未獲政府分文補助,所費非貲。為配合社會變遷教育改革方向,落實終身學習之理念,提昇高中教師服務品質,希望起示範作用,教育法令制度也當鼓勵而非限制、阻礙。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原告稱係合乎法律規定,經被告核准出國進修碩士學位,進修前後達五年之久(八十一年七月至八十五年五月),且托福成績五九○分,出國進修所使用護照並非觀光簽證...足資證明係屬正規學制課程,所頒獲理學碩士畢業證書,並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駐芝加哥辦事處查證屬實乙節,查原告八十一年暑假赴美國進修,被告以八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北市教人字第二三三六三號簡便行文表核復;准予備查,惟將來學位之認定,應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證件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上開行文表已明示被告僅同意原告赴美國進修,並非認定該進修學位具有碩士學歷。嗣後市立成功高中按年陳報原告進修案,被告均請該校按相關規定依權責自行核處。二、嗣後市立成功高中函報原告以美國伊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位申請改敍,被告於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以北教人字第二七五一一號函請教育部釋示上開碩士學位得否採認,案經該部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台人㈠字第八五○四六七九四號函復以:「關於教師利用暑假期間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可否採其學歷改敍薪級乙案,請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經採認具碩士學位,得據以改敍薪級,惟依『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第五點說明,依上開要點第六點㈣規定,利用寒暑假期間以短期密集取得之國外學歷,本部不予採認」,被告並據以核復原告所取得美國伊利諾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歷,不得採認據以改敍薪級。基此,被告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北市教人字第八五二三六一九二號簡便行文表不予採認原告美國伊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歷據以改敍薪級處分係依法行政,並無不當與不妥。三、至於原告認被告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北市教一字第○○九六四號函轉教育部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高○○五三九號函檢送「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並未明文附有「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故渠不受補充規定規範乙節,經查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於台北市申訴評委員會議中承認其當時已收到被告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市教人字第二三三六三號簡便行文表,則原告即應受上開簡便行文表所拘束,事後不得主張不知有補充規定而免受法令之拘束,且教育部八十一年一月四日台高字第○○五三九號函頒「查證國外學歷作業要點」及「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之相關規定,對教師出國進修取得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之權責應屬受理使用機關或單位,職是,進修人員無權主張不知上開學歷查證等相關規定而免受拘束其理至明。四、次查「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略以:「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查證,但不予認定...㈠...㈡...㈢赴國外進修碩士學之修業期限未滿兩個學期(semester)或三個學季(quarter )者。㈣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及「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第三點:「赴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須至少修滿兩個學期或三個學季,始予採認。」又依教育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人㈠字第八五○九二七三五號書函釋示:「所謂短期教學係指該生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方式,非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者,且國外寒暑假所設之短期密集教學所授之文憑均非正規學制。」另教育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高㈡字第八六○二一一九七號書函略以:「...『短期密集』之認定,依據教育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滏人字第五七四○二號函略以:『利用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係屬短期密集性質...其等所取得之學位不予採計改敍』」。本件原告自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每年利用暑假期間赴美所修習之國外學歷,經查其修業期限均非正常學期(semester)或學季(quarter) 且均係用暑假(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每次八周左右短期密集教學所獲文憑,依前揭法令規定,其碩士學位應不予採認,自不得據此辦理改敍薪級。原告即應受上開法令規定拘束,不得事後主張不知法令而免受法令之規範,故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均認被告依法所作不予採認其美國伊利諾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歷據以改敍薪級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五、再查原告指稱台灣省嘉義縣中和國中教師陳培雄案係與其同一性質出國進修並已蒙嘉義縣政府核准改敍乙節,經查陳師係於八十年八月十九日取得美國伊利諾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位,並自八十年九月一日改敍生效,而「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係教育部於八十一年一月四日以台高字第○○五三九號函頒實施,自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併此敍明等語。
理 由本件再申訴決定以:『一、按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四日教育部台高字第○○五三九號函頒「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及「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之相關規定,教師出國進修取得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之權責應屬受理使用機關或單位。本案再申訴人(即原告,下同)八十一年暑假赴美國進修並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即被告,下同)備查時,該局核復,除准予備查外,且已明示將來學位之認定,應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證件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先予敍明。二、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以北教人字第二七五一一號函請教育部釋示再申訴人前開碩士學位得否採認,案經教育部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台人㈠字第八五○四六七九四號函復以:「關於教師利用暑假期間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可否採認其學歷改敍薪級乙案,請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經採認具碩士學位,得據以改敍薪級,惟依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第五點說明,依上開要點第六點㈣規定,利用寒暑假期間以短期密集取得之國外學歷,本部不予採認」,三、次查「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略以:「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查證,但不予認定...㈠...㈡...㈢赴國外進修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未滿兩個學期(semester)或三個學季(quarter )者。㈣修習之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及「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第三點:「赴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須至少修滿兩個學期或三個學季,始予採認。」又依教育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人㈠字第八五○九二七三五號書函釋示:「所謂短期教學係指該生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與方式,非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者,且國外寒暑假所設之短期密集教學所授之文憑均非正規學制。」另教育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台高㈡字第八六○二一一九七號書函略以:「...短期密集之認定,依據教育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滏人字第五七四○二號函略以:利用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係屬短期密集性質...其等所取得之學位不予採計改敍」。本件再申訴人自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每年利用暑假期間赴美所修習之國外學歷,經查其修業期限均非正常學期(semester)或學季(quarter) 且均係用暑假(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每次八周左右短期密集教學所獲文憑,依前揭法令規定,其碩士學位應不予採認,自不得據此辦理改敍薪級。再申訴人即應受上開法令規定拘束,不得事後主張不知法令而免受法令之規範,故本案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依法所作不予採認其美國伊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歷據以改敍薪級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亦無違誤,依法均應予維持。四、再查再申訴人指稱台灣省嘉義縣中和國中教師陳培雄案係與其同一性質出國進修並已蒙嘉義縣政府核准改敍乙節,經查該案發生於「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頒布前,自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其情形與本件尚非同一,併此指明。』為由,認原告之再申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固非無見。第查,被告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北市教人字第八五二三六一九二號簡便行文表予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其主旨:『所報貴校教師甲○○利用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暑假期間赴國外進修取得伊利諾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位,申請改敍乙案,業經教育部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台人㈠字第八五○四六七九四號書釋以:關於教師利用暑假期間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可否採認其學歷改敍薪級...查「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補充規定」略以:「利用寒暑假期間,以短期密集教學,取得之國外學歷,或未赴當地正式註冊、上課或在台上課取得之國外文憑,本部不予採認。」準此,陳師取得美國伊利諾州知識系統學院理學碩士學歷,不得採認據以改敍薪級,復請查照。』,係依據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補充規定(即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否准原告申請採認其前揭學歷,據以改敍薪級乙案。惟教育部公報第二○六期第五頁僅刊登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四日台高字第○○五三九號教育函『受文者:...主旨:檢送修正「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乙份,請查照。說明:...』及該作業要點條文計九點全文,並無刊登「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惟該「查證認定國外學歷補充規定」似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其究係何時發布,關係著原處分所應適用之行政命令是否正確,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就此未予詳究,即駁回原告之一再申訴,不無可議。原告執以指摘,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撤銷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由受理申訴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以昭折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鍾 曜 唐
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