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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8 年判字第 4365 號判決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三六五號

原 告 新潮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台八七訴字第五○二一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緣原告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因發行與送審內容不符之錄影節目帶,經新竹縣政府派員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在新竹縣○○鄉○○路○段○○○號「全美影視社」查獲。被告核其行為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是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臺幣九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原告仍有未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緣原告為一錄影節目帶發行業,所發行之節目帶多數自日本引進,並合法取得發行權,所發行者亦完全配合相關法規審查,核准後始予發行;誠如系爭「女教師3」,完全依新聞法規送請新聞局審查,且業經核准。此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即局錄影字第○二六六○二號)可稽。發行之封套上標籤亦依法標示應記載事項,合先敘明。惟系爭節目帶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竟接獲行政院新聞局(維廣四字第一五九九○號函,該函略以「︰︰︰發行之錄影節目帶與送審內容不符,處罰鍰參萬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元)︰︰︰」。惟系爭錄影帶節目,其內容實為電影劇情片,縱有男女性行為畫面亦僅劇情發展需要,又經唯美處理,並已列為限制級管制,良以新聞局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正常發展之美意。故系爭節目帶內容並無任何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實非市面上流於低俗,意含淫邪之色情片,竟遭罰鍰處分,原告實難甘服,向被告提起訴願及再訴願,亦遭駁回。查被告認原告「發行之錄影節目帶與送審內容不符」,又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書理由略以系爭:節目內容情節已逾越「限制級」規範,顯見系爭節目內容與核准內容不符,而為罰鍰處分;惟查:㈠查原決定機關認系爭節目帶其內容「有性行為過程具體描述猥褻鏡頭,此等情節已逾越『限制級』範圍,應予刪剪禁演。」;惟查:⒈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查之規定,此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之一條所明文。又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復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形,次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分級,準用電影分級處理辦法。」而依電影片檢查規範第五點規定:如有妨害善良風俗者,則應予以刪剪禁演,」準此依「電影片分級辦法」中,有關裸露之「限制級」認定:可全裸,但不得暴露生殖器官及陰毛部分。有關性行為「限制級」認定:如有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電影片,例如:誇張性行為,性行為過程的具體描述或生殖器官的撫摸等,應予刪剪或禁演,或有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應予刪剪。⒉查系爭節目帶內容業以列為「限制級」而送審,且其內容並無任何有違上開限制級範圍之情事,況經審查業已核准而核發證明書、且直至准予發行前,原告並未接獲任何應行刪剪之通知,誠見系爭節目內容已完全符合「准予發行」之標準,且系爭節目帶內容實無逾越「限制級」標準之情事,懇請貴院詳加審酌,並參照系爭節目內容當可明白原告所言真實。⒊第按「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行七五判三○九)原決定機關一再執意遽為系爭節目內容有違限制級規範之認定,惟同一系爭節目內容經臺灣臺北地檢署偵查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告認:①不起訴處分書,其內開「理由三」,詳實闡明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稱「猥褻」其概念及其構成要件之所在,良以被告依電影片分級辦法為審查標準,兩者旨在保護社會善良風俗,防止破壞性道德意旨一致,準此兩者規範之適用上,亦應相去不遠為是。②惟被告就系爭節目帶、內容,徒以部分男女性行為畫面為逾越限制級範圍之‧內容認定,顯有欠妥當,蓋誠如不起訴處分書中理由四所載「︰︰︰錄影節目帶內容係描寫一單一之故事,其男女性行為之畫面係按劇情發展出現,節目中共有四幕性行為畫面,而所佔時間分別約為一分鐘、二分鐘、四十秒、及二分三十秒,約佔該節目長度之十二分之一,是該節目並非以性行為過程為主;且該節目所呈現之性行為畫面均未裸露生殖器官︰︰︰亦無煽情之動作等情,業經本檢察官勘驗屬實︰︰︰」。行政處分認定之事實本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惟揆諸前開行政法院七五判字第三○九號之法意,被告雖可自行認定事實,然認定事實亦應憑證據,亦即應有足證「逾越限制級標準之事實」,實不得徒以片段畫面,更為標準不一之認定,遽為發行與送審內容不符之錄影節目帶之臆測,而為損害原告權益之處分。相同系爭節目內容,被告再次審查時仍應保持客觀性且不得失之偏頗,又原決定機關容需就系爭節目帶內容,情節表現之義涵為通盤全面審查,充分了解系爭節目內容事實之所在,萬不得單憑片面書面認定及時間計算,率為「原告將節目內容變更後發行」之推論,實有欠公允。合上呈述,系爭節目帶內容並無逾越限制級規範標準之情事,本案被告並未盡其調查之能事,率為罰鍰之處分,容有違誤,原訴願及再訴願決定亦未詳加審究,復予維持,均難令原告折服。爰求為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查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復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第四十條第一項復規定,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違反上揭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為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原告稱:⑴系爭節目帶以列為「限制級」送審,內容並無逾越「限制級」標準之情事,且經審查核准而核發證明者。⑵本案系爭節目內容經台灣台北地檢署偵查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處分認定之事實本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惟依行政法院七五判字第三○九號之法意,被告雖可自行認定事實,然認定事實亦應憑證據,不得單憑片段畫面認定及時間計算,遽為發行與送審內容不符之錄影節目帶之臆測,實有欠公允。是請撤銷原處分。惟查:㈠原告發行與送審內容不符之錄影節目帶,經新竹縣政府派員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在新竹縣○○鄉○○路○段○○○號「全美影視社」查獲,有當場查扣之錄影節目帶「女教師3」壹捲,可以證明,並經該行號在場關係人認簽不諱,違法事實明確。㈡查本案系爭錄影節目帶「女教師3」雖係經被告審查核准發行之影片,惟原告未依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及長度發行,其竟發行內容有性行為過程具體描述等猥褻鏡頭。查此等情節已逾越限制級規範,應予以刪剪或禁演。又系爭節目經被告審查核准之長度為六十六分鐘,然被告查獲之系爭節目長度卻為七十三分鐘,顯見系爭違法節目內容與被告審查核准內容不符,足證原告將未經被告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予以違法發行,違反廣播電視法甚明。㈢至原告舉本案系爭節目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一節。惟查,該處分書僅就妨害風化罪嫌部分判決,並未就違法發行之事實加以論斷。且系爭節目確為原告所送審、發行,並領有審查合格證明書,但所發行之節目內容卻已變更,被告以發行與送審內容不符之節目論處,並無不妥。原告所稱單憑片段畫面及時間予以臆測,全屬諉過卸責之詞,實不足採。綜右所述,原告發行違法錄影節目,其行為顯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於認事用法上應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係規避責任之詞,冀邀寬免,顯不足採。爰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查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復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第四十條第一項復規定,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違反上揭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為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查本件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因發行與送審內容不符之錄影節目帶,經新竹縣政府派員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在新竹縣○○鄉○○路○段○○○號「全美影視社」查獲之事實,有現場查扣錄影節目帶「女教師3」一捲在卷可稽,亦有新竹縣政府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八六府秘新字第九四八○七號函影本、及被告錄影帶影片資料「女教師3」上附記查驗報告記載「實際長度分鐘」等附原處分卷可稽,且原告對於錄影帶影片「女教師3」長度七十三分鐘並無爭執,則此錄影帶長度為七十三分鐘,堪以認定。而被告指其審查核准該錄影帶之長度為六十六分鐘,而原告自己提出之被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該「女教師3」錄影帶之長度為六十九分鐘,惟無論該錄影帶為六十六或是六十九分鐘,原告未依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及長度發行,堪以確認,是原告發行違法錄影節目,其行為顯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原處分於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雖訴稱:原告稱:⑴系爭節目帶以列為「限制級」送審,內容並無逾越「限制級」標準之情事,且經審查核准而核發證明者。⑵本案系爭節目內容經台灣台北地檢署偵查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處分認定之事實本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依本院七五年度判字第三○九號判決之法意,被告雖可自行認定事實,然認定事實亦應憑證據,不得單憑片段畫面認定及時間計算,遽為發行與送審內容不符之錄影節目帶之臆測,實有欠公允云云。惟查:系爭錄影節目帶「女教師3」雖係經被告審查核准發行之影片,惟原告未依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及長度發行,已在前述,原告將未經被告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予以違法發行,違反上揭廣播電視法甚明,至原告所主張系爭節目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此乃原告是否有刑事責任之問題,與本件行政處分無涉,原告以此為免本案之行政處分,委無可採。至於原告其餘之主張,無關其就系爭錄影帶變更長度之違法,非本件系爭處分所應審究,併此敘明。綜上所述,原告所發行之節目內容變更與送審內容不符,原處分認事用法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王 立 杰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裁判法院: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199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