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被 告 高雄市政府右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七訴字第三一一六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 實緣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一三四公頃,參加高雄市第二十三期市地重劃,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經被告以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高市府地五字第三九九八八號公告,該筆土地重劃後編為草衙段三小段八二二地號,面積○.○一二九公頃。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向前鎮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發現原告所有系爭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二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牆壁占用到該公司所有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三地號土地,經被告派員重新測量結果,發現系爭土地與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一地號土地及八二一地號土地與八二○地號土地間後面牆壁中心位置測量有誤,乃辦理更正地籍線,並以八十六年八月五日高市府地發字第四二八五六號公告系爭土地面積由○.○一二九公頃更正為○.○一二六公頃,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地號土地面積則由○.○七三公頃更正為○.○七六公頃,至同小段八二一地號土地僅地籍線更正面積無更改。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處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有不適用法則及不備理由之違法:⒈按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之同意,方得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為被告爰用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則凡複丈結果,縱發現測量有誤,亦「應」以權利人之同意為原則,方得更正地籍圖冊。今被告未得原告同意逕行辦理更正如附圖所示系爭八二二地號土地與同小段八二一地號間及八二一地號與八二○地號間之地籍線,而使八二二地號土地面積由一二九平方公尺鉅減為一二六平方公尺,八二○地號土地則由七三平方公尺增為七六平方公尺(八二一與八二二地號土地間僅更正地籍線,八二一地號土地面積不變),則被告所為更正處分顯違背前開規則,在所至明。⒉退萬步言,被告認得依法逕行更正有關地籍圖冊,係該原測量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錯誤者為限,始得為之。然原處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機關均未闡明原測量錯誤究否係純技術因素引起﹖其技術因素說明為何﹖被告對此影響處分、決定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均未明查,自有不備理由的當然違法。二、被告有濫權違法之嫌:查系爭土地之更正登記與否,牽原告與鄰地所有人(八二一地號土地所有人)境界線之私權(即土地經界及土地面積之變更)爭執,被告不先令循民事訴訟法程序請求普通法院裁判解決後再為補救之處置,乃竟本行政權作用,先行依職權函請登記機關更正,此項處分既改變原登記之面積,即難謂與原登記之同一性無害,既已及與鄰地所有權人私權爭執。自亦非被告所得依職權予以認定(鈞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五五號判決參照)。故原處分殊無根據,被告殊有濫權違法之嫌,訴願、再訴願決定竟予維持,其認事用法,更為速斷。三、綜上,狀請鈞院鑒核,賜判將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同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前項原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二、參照內政部民國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二七五○九號函:「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業經公告並已點交土地完畢,後因發現係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而生多配或少配時應准辦理更正...」,又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台㮀內地字第三一九一二六號函關於市地重劃區土地於重劃前已建築使用及設定抵押權,經土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並辦竣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後,發現因重劃機關之疏誤,致登記面積發生錯誤乙案,准由貴處依照本部七十年六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二七五○九號函規定辦理更正,...」。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不符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之結果,釐正該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四、綜合上述,本案均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並無不當,敬請予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按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之分配位置,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但得免辦理地籍調查。前項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不符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之結果,釐正該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所明定。又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前項原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原處分以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一三四公頃,參加高雄市第二十三期市地重劃,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經被告以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高市府地五字第三九九八八號公告,該筆土地重劃後編為草衙段三小段八二二地號,面積○.○一二九公頃。嗣台糖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向前鎮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發現原告所有系爭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二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牆壁占用到該公司所有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三地號土地,經被告派員重新測量結果,發現系爭土地與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一地號土地及八二一地號土地與八二○地號土地間後面牆壁中心位置測量有誤,乃辦理更正地籍線,並以八十六年八月五日高市府地發字第四二八五六號公告系爭土地面積由○.○一二九公頃更正為○.○一二六公頃,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八二○地號土地面則由○.○七三公頃更正為○.○七六公頃,至同小段八二一地號土地僅地籍線更正面積無更改,固非無見。惟查系爭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係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告三十日期滿確定,並於七十四年十月間辦竣地籍測量,當時並未發現地籍測量後之面積有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不符情事;嗣後鄰地即草衙段三小段八二三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於八十三年間向轄區前鎮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始發現系爭同小段八二二地號所搭建之建物牆壁佔用到八二三地號土地,由此可見被告所屬單位於七十四年十月間辦理地籍測量之結果,並無發現地籍測量後之面積有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面積不符情事。雖嗣又由被告派員重新檢測結果發現八二○與八二一及八二一與八二二地號間後面之實地牆壁中心位置測量不當,因A、B兩點重劃前後均為一直線,如以八二二地號後面度九.四一公尺為界其實地界址已越入同小段八二一地號之房屋內,檢測計算結果原告所有八二二地號後面度實地僅為九.○三公尺,也即應更正之尺寸,才符合地籍調查表之位置(牆壁中心)云云,惟此乃重劃分配土地及辦理地籍測量後,始發生之事實,被告能否於事隔十年後援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二項之規定釐正該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及逕行更正地籍圖冊,非無研究之餘地,理應適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更正,始屬正辦。而依首揭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本件系爭土地經被告派員重新檢測結果。縱如被告所稱係發現同小段八二○地號與八二一地號及八二一地號與八二二地號土地間後面之實地牆壁中心位置有錯誤所致云云,惟此項測量錯誤之原因為何﹖是否確係純因技術上所引起,被告並未予以查明,況且被告所屬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曾多次邀集台糖公司及原告暨相關單位協商,均未有結果,乃由該總隊以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八六高市地發三字第五八七三號函,逕行函請前鎮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八二二地號及相關八二○、八二一地號土地更正登記及訂正圖籍資料,顯有違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原處分自有違誤。一再訴願決定疏未注意及此,遞予維持,自屬均有未合。原告起訴意旨,執以指摘,經核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併予撤銷。由被告查明地籍測量錯誤之原因為何﹖另為適法之處分,以昭折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高 秀 真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