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甲○○
乙○○被 告 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之農地因灌溉圳路失修,致有損害,屢經調解不成立,乃請求損害賠償云云,經查:本件未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函各乙份附卷可稽,足證本件未經過訴願及再訴願程序,則原告遽行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一 日